安哥拉使館蓋章,使館蓋章/是您外貿路上的助跑者! /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guī)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guī)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yè)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最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guī)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使領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guī)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有哪些種類的文書可辦理國內領事認證?
民事類涉外公證書主要包括: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婚姻狀況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委托書公證、學歷公證或職業(yè)資格公證等等。
商業(yè)類文書(如經濟類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及單據)主要包括:合同公證、原產地證明、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書、INV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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