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nèi)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nèi),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法律特征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nèi)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fā)票準購手續(xù);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制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 8.辦理賬務; 9.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yè)務培訓; 10.受聘稅務顧問; 11.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jù)代理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內(nèi)在需要,也是發(fā)揮社會力量協(xié)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我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xiàn),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之后,隨著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稅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我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征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但正由于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我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愿、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稅務代理的特點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xiàn)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jīng)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nèi)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zhí)行業(yè)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資源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把油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nèi)容從事代理活動。初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其代理外,道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于完善稅收征管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于保護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稅務代理的范圍 稅務代理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yè)務內(nèi)容。盡管世界各國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不盡相同,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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